关于印发《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者:成人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:2013-05-27 浏览次数:

 

院属各部门及各函授教育辅导站:
    为进一步促进校属各函授站的规范管理,保证函授站的教学质量,促进函授站健康持续发展,结合实际,学院研究制定了《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 
    附件:《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
 

 


江西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

   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   

 

 

附件:

 

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

 

    为促进校属各函授站的规范管理,保证函授站的教学质量,促进函授站健康持续发展,特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    第一条 函授站的建立。新函授站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函授部负责资质审核,符合《关于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》设站条件的,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签订联合办学协议。
    第二条 函授站经费分成。
    1、函授站当年注册新生达100人(含100人)以上,学院与函授站专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30:70;本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35:65;
    2、函授站当年注册新生在50--100人之间,学院与函授站专科专业分成比例为35:65;非农业类本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40:60;农业类本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45:55;
    3、函授站当年注册新生在50人以下,学院与函授站专科专业分成比例为40:60;非农业类本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45:55;农业类本科专业经费分成比例为50:50;
    4、一个设区市只有两个以下(含两个)函授站,经费分成参照《关于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不变;一个设区市超过两个函授站的,经费分成参照第二条的第一、二、三款执行。
    5、行业联合办学或与江西农业大学独家合作的函授站参照《关于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不变。
    6、废除《关于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、第四款。
    第三条 联合办学协议的解除与终止。
    函授站出现下述条款之一的,学校将终止联合办学协议:
    1、函授站违反国家办学政策、《关于江西农业大学函授教育辅导站建立及管理办法》和联合办学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;
    2、函授站当年注册新生少于20人,且累计在校生少于60人的,(一个设区市只有一个函授站的不受此限制);
    3、函授站不配合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工作,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。
    解除联合办学协议后,函授站须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直至学生毕业。
    第四条 每年5月15日前函授站费用不能到位,学院不予兑现奖励,每年6月20日前函授站费用不能到位的,每年分成经费按每生200元加收,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。
    第五条 学院按每生80元标准配送公共课程教材,其余课程可到学校指定的书商订购。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。
    第六条 自2013年5月开始,至2014年6月1日止,学院对所有函授站逐步评估并重新签订联合办学协议。函授站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后,学校将在江西农业大学网站公布各函授站信息,每年根据各函授站的招生情况对公布信息进行调整。
   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除第四、五条外,自2014级新生开始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