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维护正常的教学、工作、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《江西省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凡具有江西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资格的学生(含“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”学员、自考学生)均适用于本条例。
二、对学生违纪情况,视其情节轻重、造成后果、影响和认错态度,给予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以下六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。
三、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,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其处分。对察看期内又有违纪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其留校察看者,不发给毕业证书,按结业处理,待留校察看期满后,由本人申请,所在当地或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,报请学校批准解降察看,可补发毕业证书。毕业证书从补发毕业证书时起算。
四、受记过(含记过)以下处分者,经一年以上考察,如有明显进步,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,书面撤消其处分并记录其档案。
五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、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1、对被刑事处罚或劳教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属于过失犯罪,可根据本人表现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2、对寻衅打人、打架、斗殴者,除承担受害者必要费用外(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损失费等),并给予以下处分 :
① 对参与打架末造成伤害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下处分:造成伤害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。
② 对寻衅打人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。致人轻伤乙级以下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特别恶劣的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;致人轻伤甲级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;致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,并交司法机关处理。纠集院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,情节轻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重者,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。
③ 对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严重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。
④ 对策划、组织他人打人、打架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。
3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:参与二次(含二次)打人、打架者;持械打人者;报复或策动他人报复打人者;寻衅肇事先动手打架者;态度恶劣、作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者。
4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酌情减轻处分:主动承认错误、交代事实真相,使调查顺利进行,有立功表现者。
六、对以偷窃、贪污、诈骗、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、集体和他人财物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作案价值100元以下(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后果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。
2、作案价值100 元以上者,3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3、作案价值300元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4、对敲诈他人财物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5、触及刑律者,除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外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七、学生赌博、酗酒,第一次通报批评,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由于酿酒,酒后闹事,破坏公物,打架斗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有二次酒后闹事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八、对故意破坏公物者,除按价赔偿或修复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1、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
2、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3、损坏价值在3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九、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行为初犯者,给予批评教育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:
1、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2、男女在学生宿舍同居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;
3、对嫖娼卖淫、强奸或强奸未遂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4、对异性有性干扰行为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5、在学生中传播淫书(画),淫秽录相等制品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;
十、对违法反宿舍管理规定者,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1、禁止在宿舍内哄闹。凡在宿舍内乱烧、乱扔、乱敲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对带头哄闹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2、晚熄灯后,学生必须按时就寝。对无正当理由不归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。
3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。违反三次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4、对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破坏电源等到公共设施者,除按章经济处罚外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对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十一、对旷课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:
1、一学期旷课累计10-19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一学期旷课累计20-29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
3、一学期旷课累计30-39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
4、一学期旷课累计40-4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5、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49学时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
旷课一天,按7学时算。学生因病(事),未办理请假手续者,一律以旷课计`
十二、对考试(考查)作弊者,该门课程以舞弊零分计算,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,待毕业前视其认识提出书面申请,经成人教育学院分管领导(教学站)批准方可补考一次。屡犯不改者,视其情节,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。
十三、对在校期间有两种以上不同错误的学生,根据有关纪律处分条文,分别衡量,合并加重一级处理。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理。
有下列情形者应以从严或加重处分;
1、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、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、态度恶劣不改正错误者,
2、原已受过处分者,
3、短期内有两种以上违法乱纪纪行为均应受处分者,
4、对检举人,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,
5、第三次受违纪处分者,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。
十四、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,既要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又要热情帮助。处分由学院决定在本院范围内公布张贴,允许本人申辩、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。